为进一步树立“项目为王”导向,鼓励全县上下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营造产业招商浓厚氛围。鼓励全县上下围绕主导产业(智能装备、建筑建材、生物医药、食品加工、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招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在全社会形成广招商、大招商的浓厚氛围。
(二)设立县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政〔2020〕22号)、《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8〕62号),设立县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统筹用于扶持奖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强投资促进活动、鼓励社会化专业化招商等。县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大引进项目奖励力度。对新招引的符合我县主导产业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后,第1—3年按对地方财政年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4—5年按对地方财政年贡献的50%予以奖励,累计奖励不高于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在我县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实体机构的企业,第1—2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年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3—5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年贡献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研创新、扩大投资、开拓市场等。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及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四)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奖励。对本政策生效后在我县落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后,年产值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实行利用外资奖励。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对落地我县的境外资金项目,每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10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与省支持资金不重复享受)。对落地我县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等值人民币的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外资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县主导产业、传统产业的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等值人民币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累计周期不超过2年)。特别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六)实行产业链以商招商奖励。鼓励县内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引进集群配套、强链延链补链项目。对引进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实施主体和牵头引进企业(指县内引进市外项目的招商企业)奖励。项目投产运营之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分别给予实施主体和牵头引进企业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
(七)实行招商中介奖励。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市外优质项目(非财政直接投资)的各类商协会、中介机构(统称招商引资中介),引进内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投产运营之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设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中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等值人民币的5‰给予奖励(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下同),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累计周期不超过2年)。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对重大委托招商项目,根据产业导入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八)鼓励各镇(街道)、县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各镇(街道)、县直单位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1-3亿元 (不含3亿元)主导产业工业项目,开工且当年到位资金30%以上的,在年度重点工作综合考评中加5分,并奖励工作经费10-30万元;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不含5亿元)主导产业工业项目,开工且当年到位资金30%以上的,在年度重点工作综合考评中加10分,并奖励工作经费30-50万元;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包含5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工业项目,开工且当年到位资金30%以上的,在年度重点工作综合考评中加15分,并奖励工作经费100万元。
(九)本措施不影响《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确山县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确政〔2021〕48号)等其他招商引资政策的实施。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十)签约项目没有明确开工和建成期限的,不享受本政策之扶持奖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和建设投产的,相应缩短享受本政策期限。项目分期实施的,首期建成投产应不超过2年,两期不超过4年,整体不超过5年。
(十一)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奖励。本地原有企业新上项目与新引进项目同等享受本政策。
(十二)所有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评审为准,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招商引资奖励的主体必须在项目洽谈期间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备,项目开工后不再认定招商引资主体,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主体。项目正式开工三个月内,由县招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向县政府提交招商引资扶持奖励申请。符合扶持奖励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实施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和加分的,由纪委监委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其他县定奖励政策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